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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捐贈附設醫院

指定捐贈萬芳醫院

指定捐贈雙和醫院


 捐贈物資,須提供物資之統一發票影本(發票抬頭是開立自己的公司,不是開立臺北醫學大學),或個人購買物資之發票影本。

◊ 由受贈單位專簽陳核,檢附統一發票影本、物資報價單與照片,加簽公共事務處(開立捐贈收據與致謝)、總務處保管組(驗收)、財務處、秘書處。受贈單位等專簽核定後,須檢附專簽影本與附件,通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。

【營業人捐贈物資開立統一發票應注意事項】:

國稅局表示,營業人捐贈其產製、進口、購買之貨物,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,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。但依營業人購入該貨物目的或用途之不同,有關營業稅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處理方式有下列二種:
一、營業人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,並以捐贈有關科目列帳,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,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,可免視為銷售貨物,並免開立統一發票。
二、營業人以其自行產製、進口、購買之貨物,原非供捐贈使用,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,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,應於轉作捐贈使用時,視為銷售貨物,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。
該局特別提醒,營業人於轉供捐贈使用視為銷售之貨物,按時價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,係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,應由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後自行將扣抵聯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,請營業人留意依規定辦理,以維護自身權益,又可行善為樂。

【營業稅法第三條】:

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,以取得代價者,為銷售貨物。

提供勞務予他人,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、收益,以取得代價者,為銷售勞務。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,不包括在內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視為銷售貨物:

一、營業人以其產製、進口、購買供銷售之貨物,轉供營業人自用;或以其產製、進口、購買之貨物,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。

二、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,或將貨物抵償債務、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。

三、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。

四、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。

五、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。

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。

【有關下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,請詳法規資訊】:

一、營利事業之捐贈,得依下列規定,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:

二、捐贈之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

◊ 捐贈者提供最近之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影本,給受贈單位臺北醫學大學,得以按公允價值入帳。

第42條  資產之取得,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,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。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,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。

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,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、收入或遞延收入。

►全國法規資料庫:商業會計法第42條

►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2條第10項規定